(2015)杭萧执民字第1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蔡亚清与刘美容、张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3598号申请执行人蔡亚清与被执行人刘美容、张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亚清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35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