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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周丽萍与陶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萍,陶淑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644号原告周丽萍。被告陶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萍诉被告陶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萍撤回对被告陶淑平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萍撤回对被告陶淑平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周丽萍承担。审判员  何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占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