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熊大明与张显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大明,张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熊大明,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显成,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白河县麻虎乡。申请执行人熊大明与被执行人张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000元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日前将下余欠款3000给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3000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