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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韦家开与谢宛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开,谢宛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570号原告韦家开,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谢宛真,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开与被告谢宛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家开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家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家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韦家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