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华西路113号丽苑大厦业主委员会、广州市秀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135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秀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穗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华西路M号丽苑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秀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许秀霞。委托代理人:张建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穗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生随,总经理。原审被告:广州市东华西路M号丽苑大厦业主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负责人:苏志伟,主任。上诉人广州市秀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穗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银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东华西路M号丽苑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丽苑大厦业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秀悦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穗银公司亦以该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秀悦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穗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州市穗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广州市秀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广州市穗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为207元由广州市秀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珠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余 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