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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小敏与董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敏,董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敏。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烨彬,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董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爱华银行存款3102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