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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鹏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鹏,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于凤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6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凤凰县看守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鹏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湘31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杨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认定��鹏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鹏撤回上诉。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小 椎审判员 鲁 勤 练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圣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