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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东青与被告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宏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青,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宏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第324号原告:吴东青,男,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赞字乡。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南门外,组织机构代码:75362467-8。法定代表人:高焕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江宏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大庆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8324827-0.法定代表人:郑殿德。委托代理人:周长友,男,,汉族,黑龙江人,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系龙江宏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青与被告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宏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承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