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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679号原告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丰廷。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宝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