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55号原告张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菊梅,女,汉族。被告张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张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法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对被告张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