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方明莉与雷洪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莉,雷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89号申请人方明莉。被执行人雷洪莲。本院在执行方明莉与雷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雷洪莲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