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2时55分许,被告人廖某酒后驾���闽F×××××号小轿车(乘员陈某甲)行至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路闽西饲料城门口路段时,与谢某驾驶的闽F×××××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乘员陈某甲、被告人廖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谢某不负事故责任。民警出警现场勘查后发现被告人廖某涉嫌酒驾,遂在龙岩市第一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后,被告人与陈某甲协商解决纠纷并取得了陈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证(C1),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图、现场照片,道路事故人体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提供的《原谅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且取得了陈某甲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小燕(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