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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平与石瑞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平,石瑞明,石可儒,王仲成,周兴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再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平,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高峰镇。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瑞明,男,194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垫江县高峰镇。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可儒,男,193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高峰镇。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仲成,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高峰镇。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兴梅,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高峰镇。原审上诉人杨平与原审被上诉人石瑞明、石可儒、王仲成、周兴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3)垫法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杨平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杨平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6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渝03民再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又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渝03民监2号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上诉人杨平因系低保户,交纳上诉费确有困难,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并获本院准许。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以当事人未交上诉费为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恢复第二审程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二、恢复第二审程序。审 判 长  龚海南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