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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林与孙连成、任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孙连成,任大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451号原告:杨林。被告:孙连成,干部,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任大庆,干部,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光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孙连成、任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