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俊瑞申请执行张傻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瑞,张傻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俊瑞,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张傻旦,男,1946年9月5日生,汉族,石家庄藁城区。李俊瑞申请执行张傻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藁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傻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韩秀英系被执行人张傻旦妻子,且在同一户籍名册之下,其存款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傻旦妻子韩秀英在银行存款208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