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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浏阳路。法定代表人秦熙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靳钊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守陆,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懿,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王德辉,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委托代理人李可述,广汉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旌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峻审判员  王剑陪审员  李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