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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余天芬与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芬,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558号原告余天芬,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男,成年。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余天芬与被告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天芬以与被告张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天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余天芬承担。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义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