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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三和五金店与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12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三和五金店,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三和五金店,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黄少峰。被告: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三和五金店诉被告广东明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三和五金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三和五金店负担。审 判 长  黎碧云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人民陪审员  王沛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