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开鲁县开鲁镇明仁村民委员会与王树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明仁村民委员会,王树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920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明仁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皮凤芹,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树杰,男,5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明仁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树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明仁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明仁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明仁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