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文某、蒋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14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06年9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又因赌博于2012年9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又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11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甲,又名蒋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2年10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3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韦峰,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07年1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月15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桂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以及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沭阳县各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文某负责“出宝”,被告人蒋某甲负责计算投注,被告人王某负责记账,被告人周某、章某负责整理赌资。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时分时合,先后在沭阳县境内万匹乡、龙庙镇、桑墟镇、青伊湖镇等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参与人数累计百余人,赌资累计数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蒋某甲、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王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2、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沭阳县各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文某负责“出宝”,被告人蒋某甲负责计算投注,被告人王某负责记账,被告人周某、章某负责整理赌资。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时分时合,先后在沭阳县境内万匹乡、龙庙镇、桑墟镇、青伊湖镇等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参与人数累计百余人,赌资累计数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供述了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时间、地点、经过、参赌人数以及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上述供述得到了证人赵某、李某、蒋某乙等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各名被告人归案情况。沭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章某的劣迹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吸引多人参加赌博,累计人数超过20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甲、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王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与上述观点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文某、蒋某甲、王某、周某、章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栋人民陪审员 刘金生人民陪审员 李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奎书 记 员 崔高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