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小刚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小刚,段候俊,李强,杨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20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乔小刚,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段候俊,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强,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茂荣,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小刚、段候俊、李强、杨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