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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33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吴洪斌,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慧龙,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李耀林,该××董事长。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以(2014)连商诉保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享有的600万元债权。2015年7月21日,本院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送达(2015)连执字第0033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协助义务。截止2015年11月25日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累计共欠本金、违约金及执行费共计6554908.49元。2015年12月3日,本院扣划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存款人民币6554908.49元至本院账户。2015年12月8日,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返还被扣划存款。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将本院所扣划款项中的2900000元返还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余款扣除执行费后剩余3615959.41元支付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若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还有其他到期债权,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将按照(2014)连商诉保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书,在余款范围内支付北京长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并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