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576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被告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因相关证据没能提供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