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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行赔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包阿斯根巴根与科右前旗公安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阿斯根巴根,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2221行赔初14号原告包阿斯根巴根,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住所地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法定代表人白嘎力,局长。委托代理人XXX,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法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赵春滨,科右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阿斯根巴根诉科右前旗公安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一案中,因原告包阿斯根巴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包阿斯根巴根负担。审 判 长  赵金辉审 判 员  李福生审 判 员  曲成林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胡志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牡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