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依法申请执行井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王某某依法申请执行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井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正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