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9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刘随社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