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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9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刘随社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