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3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英与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3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张英因张英诉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5)栗民福初字第128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栗县庆丰引线厂搬迁问题,属于政府征收土地引起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铭强审 判 员 聂奇能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