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同扣与被告贺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扣,贺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474号原告刘同扣。委托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文艳。原告刘同扣与被告贺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人民币2万元整,约定于2015年7月归还,但至今未付,请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虽写明了被告的住址,但本院未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同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