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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与杨伟、李顺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杨伟,李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住所地安岳县柠都大道3号附一号。负责人:汪彬,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贵,男,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东,男,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伟,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顺莉,女,生于1981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偿还借款360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若杨伟、李顺莉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则以杨伟自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大南门口2号楼商业服务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岳县房权证监证字第179**号、面积19.29平方米、安岳国用(2001)字第0042XB号土地、面积2.73平方米];安岳县茶店子商业服务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006001**号、面积53.47平方米、安国用(2013)第029XL号土地、面积12.88平方米];安岳县普州大道一组团城市春天D座B区17号商业服务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009009**号、面积249.67平方米、安国用(2009)第011XD号土地、面积50.03平方米];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IC02幢1-204号住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007078**号、面积151.12平方米、安国用(2008)第0007XF号土地、面积25.86平方米];安岳县岳阳镇罗家坝BJ10集资楼住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岳县房权证监证字第179**号、面积80.5平方米、安岳国用(2001)字第0042XH号土地、面积12.3平方米]和李顺莉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一组团B03D座D区1号商业服务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008035**号、面积24.47平方米、安国用(2008)第037XJ号土地、面积3.41平方米]变卖、拍卖价款优先清偿;由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6600元、申请执行费38400元。但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伟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大南门口2号楼商业服务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岳县房权证监证字第179**号、面积19.29平方米、安岳国用(2001)字第0042XB号土地、面积2.73平方米];安岳县茶店子商业服务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006001**号、面积53.47平方米、安国用(2013)第029XL号土地、面积12.88平方米];安岳县普州大道一组团城市春天D座B区17号商业服务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009009**号、面积249.67平方米、安国用(2009)第011XD号土地、面积50.03平方米];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IC02幢1-204号住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007078**号、面积151.12平方米、安国用(2008)第0007XF号土地、面积25.86平方米];安岳县岳阳镇罗家坝BJ10集资楼住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岳县房权证监证字第179**号、面积80.5平方米、安岳国用(2001)字第0042XH号土地、面积12.3平方米]五套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顺莉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一组团B03D座D区1号商业服务用房[权属证书及编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008035**号、面积24.47平方米、安国用(2008)第037XJ号土地、面积3.41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三、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伟、李顺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需在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理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