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7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7刑初7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的一天,陈某甲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陈某甲伙同顾某某(在逃)窜至镇雄县泼机镇亨地村岩口组**号的余某乙家,入室盗走一台3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036元。2.2015年农历4月的一天,陈某甲窜至镇雄县泼机镇大海子煤矿,将陶某某放在窗户外面的一台乐士牌双桶洗衣机盗走,经鉴定,该洗衣机价值人民币702元。3.2015年9月30日,陈某甲伙同顾某某、陈某乙(在逃)窜至镇雄县泼机镇老包寨村仙水井组**号的朱某某家,盗走一台4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4.2015年10月7日晚,陈某甲伙同顾某某窜至镇雄县泼机镇老包寨村王家院子组**号的王某某家,爬上王某某房顶盗走一台打包谷机器。经鉴定,该打包谷机价值人民币304元。5.2015年10月8日13时,陈某甲伙同顾某某、陈某乙、龙某某(在逃)窜至镇雄县泼机镇堵密村大地组**号的郎某某家,盗走一台中兴牌电脑显示屏和一个电磁炉。经鉴定,电脑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00元,电磁炉价值人民币84元。6.2015年10月10日,陈某甲窜至镇雄县泼机镇亨地村沙湾组**号的申某某家盗窃洋芋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系吸毒人员。为满足其吸食毒品的需求,自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陈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入室盗得镇雄县泼机镇大海子煤矿陶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702元的乐士牌洗衣机;泼机镇亨地村岩口组余某乙家一台价值人民币1036元的3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泼机镇老包寨村仙水井组朱某某家一台4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泼机镇老包寨村王家院子组王有声家一台价值人民币304元的玉米脱粒机;泼机镇堵密村大地组郎某某家一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电脑显示屏、价值人民币84元的一个电磁炉。同年10月10日,陈某甲在亨地村沙湾组申某某家盗窃洋芋时被当场抓获。所盗赃物均被陈某甲低价出售得币挥霍。案发后,除朱某某的电视机外,公安机关已将赃物清还被盗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盗主郎某某、朱某某、何某某、陶某某、余某乙、申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甲、文某甲、雷某某、龙某某、文某乙、万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二、赃物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机,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阮锋审判员朱啟奎审判员康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翠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