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孙信军与连云港捷时运输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信军,连云港捷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802号申请执行人孙信军,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捷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工业园永昌路(新牛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郑春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信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捷时运输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78244元及案件受理费用1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连云港捷时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