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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西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吴茆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江西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吴茆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505号原告江西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园区六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35251733。法定代表人陈有勤,董事长。被告江西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8号11栋二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吴茆风,董事长。被告吴茆风,女,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诉江西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吴茆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铭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审判员  肖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