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陶凤仁与张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仁,张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38号原告:陶凤仁,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张中良,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凤仁与被告张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凤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永波审 判 员 顾丽梅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