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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陶凤仁与张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仁,张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38号原告:陶凤仁,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张中良,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凤仁与被告张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凤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永波审 判 员  顾丽梅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