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姜占杰诉盛访、盛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占杰,盛访,盛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886号原告:姜占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盛访,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盛考,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占杰与被告盛访、盛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占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占杰与被告盛访、盛考之间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姜占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占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