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温岭市诚远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温岭市诚远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881号原告: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慰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95352M。法定代表人:金月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彬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诚远箱包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注册号:331081100179850。法定代表人:陈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岭市诚远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