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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覃涛与梁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涛,梁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673号原告覃涛,男,壮族。被告梁羽,男,仫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涛诉被告梁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原告覃涛已预交),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覃涛负担。审判员 黄 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佘艳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