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覃涛与梁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涛,梁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673号原告覃涛,男,壮族。被告梁羽,男,仫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涛诉被告梁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原告覃涛已预交),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覃涛负担。审判员 黄 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佘艳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