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与谭华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谭华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49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三号满堂红商务大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8159732-0。法定代表人马思健,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戴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华强,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谭华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