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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静购销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802号原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红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女,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3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孟迎春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