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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2518号原告谭某甲,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谭某甲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良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及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3年11月25日在邳州市××镇民政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谭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谭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谭某乙。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缺乏共同语言,没有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无法与被告一直共同生活。现双方已经分居近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离婚,三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高某辩称,对被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系自由恋爱,2003年11月25日在邳州市××镇民政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共生育三名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长女谭某丙及三女谭某乙,抚养费自理,被告抚养婚生次女谭某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簿底页、开庭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良好的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已共同在一起度过十余年美好时光,可以认定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认为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与理解,或可以挽救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坦诚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为原被告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提供父母共同关爱的环境,挽救该家庭,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