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娄火红与龙帅武、张军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火红,龙帅武,张军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84号原告:娄火红。被告1:龙帅武。被告2:张军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火红诉被告龙帅武、张军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火红以已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火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火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刘跃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果书 记 员 石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