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为功与李永、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为功,李永,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726号原告赵为功。被告李永。被告陈燕。原告赵为功诉被告李永、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夫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为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陈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为功诉称,2012年6月9日,被告李永、陈燕因运河摆渡买船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20%,也就是一年1万元利息,到2013年6月份二被告给付我1万元利息,但是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余利息二被告均未偿还,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又于2015年10月30日给原告更换借条,借条内容是:“今借赵为功现金7万元整”。这7万元包括本金5万元和利息2万元,因为借款已经三年了,利息应该是3万元,二被告已经付过1万元了,所以尚欠2万元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未还本付息。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利息2万元,共计7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永、陈燕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被告李永、陈燕因运河摆渡买船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2013年6月二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利息,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余利息二被告均未偿还。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给原告更换借条,借条内容是:“借条今借赵为功现金7万元整借款人李永日期2015.10.30陈燕”。上述7万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遂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2015年10月30日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原告赵为功与被告李永、陈燕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赵为功已经履行了出借5万元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永、陈燕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赵为功要求被告李永、陈燕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陈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为功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共计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李永、陈燕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