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瑞民与张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异10号案外人张向彬,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李瑞民,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向利,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民与被执行人张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张向彬对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翁法执字第910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2015)翁法执字第910号执行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通过本院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案外人基于上述原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向彬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梁树臣审判员 孙士林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