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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自和与蒋春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和,蒋春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802号原告:周自和。委托代理人:柯贵生被告:蒋春霞。委托代理人:路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和诉被告蒋春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自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自和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50元由原告周自和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