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自和与蒋春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和,蒋春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802号原告:周自和。委托代理人:柯贵生被告:蒋春霞。委托代理人:路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和诉被告蒋春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自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自和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50元由原告周自和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