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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69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见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库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