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孟浩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浩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277号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旭。被告孟浩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浩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浩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浩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