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季海明与张志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明,张志敏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173号原告季海明被告张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明与被告张志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海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