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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恒、孙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恒,孙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恒,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春芳,女,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恒、孙春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恒、孙春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XXXX小区X区X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