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3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姬志红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志红,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姬志红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姬志红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中支营业部有银行人民币存款,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豫0523执3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中支营业部256800010400274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元。现根据银行系统的需要,解除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中支营业部256800010400274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元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中支营业部256800010400274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