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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108号原告黄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本次起诉距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生效时间不满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