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寇志刚与李留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志刚,李留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142号原告寇志刚。被告李留欣。原告寇志刚诉被告李留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寇志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留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志刚撤回对被告李留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志刚承担。审 判 长 张 远人民陪审员 田松甫人民陪审员 寇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