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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寇志刚与李留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志刚,李留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142号原告寇志刚。被告李留欣。原告寇志刚诉被告李留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寇志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留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志刚撤回对被告李留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志刚承担。审 判 长  张 远人民陪审员  田松甫人民陪审员  寇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萍